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2-12-31 10: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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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农村黑恶势力
守护基层群众
(图源:视觉中国)

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但是部分黑恶势力人员却在基层组织管理涣散之机趁虚而入,使基层组织成为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欺压残害群众,侵吞、掠夺集体财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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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出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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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以暴力手段控制基层政权
“村霸”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刑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乾通过找来黑社会性质组织摆场威胁、拉帮结派、买票贿选等方式,扶持相关代言人,控制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村第六经济联社相关的土地、工程流转。


他担任村委干部后,又利用手中权力组织代言人通过围标、串标,控制村内建设工程等方式侵占集体利益,逐渐形成了有组织,有经济来源,把持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组织影响和势力,霸占村委要职,通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放火等手段打压异己,逐步蚕食并把控石马村的经济命脉,把控石马村内的水费、电费收支,控制石马六社的土地、厂房建设工程流转,造成村民集体财产一千三百五十余万元被侵吞的恶劣后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判处陈某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15万元,分别判处其于8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经办检察官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以后,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与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推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从根本上铲除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来源  :  广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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