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3-07-21 11:07:08  

构建“三个体系”,高质效履行刑事检察职能

——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关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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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召开。冯勇青 摄

  6月29日至30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为期一天半的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召开。

  这次会议是党的二十大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专门研究部署普通犯罪检察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机构改革五年来召开的第一次条线会议。

  会议全面系统部署了哪些工作?在分组讨论中,各地普通犯罪检察部门有关负责人研讨了哪些问题?会议又对哪些受到关注的问题给予针对性回应?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明晰方向——高质效办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

  “五年来,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在最高检扫黑办统筹下,积极承担监督办案任务,与公安、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与重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全力投入到扫黑除恶斗争,成绩不凡,来之不易。”29日上午,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在总结回顾过去五年普通犯罪检察工作时,首先谈到扫黑除恶斗争工作。

  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近期,中央政法委召开了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2023年第一次会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如何将新理念新要求贯彻好、领会好?

  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对“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做到不拔高、不放过”提出明确要求——“对黑恶势力,依法严惩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任务就是‘防滋生、打新增’,必须保持‘严’的震慑”“对黑恶组织惯常实施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犯罪的警情、线索、案件,要重点审查、串并分析、建模深挖”“要加大对‘黑财’处置和执行监督力度”……

  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如何高质效办案,依法履行好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此次会议高屋建瓴地提出推动构建“三个体系”——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并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

  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方面,会议明确,协同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检警落实刑事诉讼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的重要一环。要把狠抓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运行,作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法律监督机制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运行方式,无论是专职、轮值还是定期当值,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要会同公安机关不断深化完善,真正做实这一重要机制。

  在“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方面,会议指出,要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在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的同时,对轻微犯罪案件,要注重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审查,依法审慎适用逮捕羁押措施。落实好轻微犯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做好行刑衔接。要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是要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在“推动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方面,会议明确,要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特殊优势进一步坚持和拓展,完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注重提高监督质效,不能将纠正违法通知书“一发了之”,更不能为考核搞“凑数”,要以监督精准性、有效性为追求。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将法律适用和程序适用错误的案件,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影响性案件作为监督重点。要与刑事审判部门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类案办理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

  突出重点——逐一过筛,关注实践中普遍性问题

  29日下午2点整,在5个不同的会议室里,与会者围桌而坐,就上午会议中作出的要求部署,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上午的会议严谨务实、重点突出。实践中,虽然有些案件的办理,从法律效果来看,并无不妥,但从法理情相统一的视角审视,却经不起检验。陈检提到的‘案结事了人和’,令我印象深刻。”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尚洪涛在讨论时说。

  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书铭在讨论时谈到,实践中,有部分检察人员对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职责定位认识不够清晰,对于侦监协作办公室究竟履行哪些职能,如何具体开展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工作,没有准确理解。

  “伴随着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我们经常面对大量轻罪案件捕与不捕的选择问题,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准确评判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程度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光林表示,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对如何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存在一些困惑。影响社会危险性判断的因素,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状况、犯罪情况、犯罪后的表现三个层面,涉及的判断事项庞杂,且容易出现正向或负向事项交织、动态发展变化等情况,判断难度较大。

  …………

  记者注意到,在分组讨论中,有些与会者提出,关于如何准确适用不起诉、如何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等问题,在具体细节上仍有一些尚待厘清之处。这些问题以及相关建议被参加各组听会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领导和同志悉数记下。

  分组讨论结束后,时钟已指向6点。两个小时后,在会议室里,记者见到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参加各小组听会的厅领导和各组主办检察官。

  “第一组主要围绕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问题……”他们依次汇报着下午所在小组的讨论情况。

  汇报过程细致详实,有问有答,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此时已是晚上10点。然而,对于第二天将要作总结发言的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来说,加班并未结束。研究各组讨论的意见,调查了解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吸纳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并在总结发言中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是他接下来要做的工作。

  指导实践——厘清思路,有针对性及时作出回应

  30日上午,8点45分,在离会议开始还有一刻钟时,与会者大多已经到场。他们在深入探讨交流,话题多是围绕昨天会议和讨论的内容展开。

  在浙江、福建、江苏、安徽、湖南、青海六地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围绕刑事检察工作及常态化扫黑除恶深入推进进行现场交流后,苗生明先就贯彻落实普通犯罪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要求,并就大家普遍关心的刑事检察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加以阐述和明确。

  如何准确把握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职责定位?苗生明在讲话中对此作出回应。“从功能上看,应当兼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两个方面;从组织构成上看,应当注意侦监协作办公室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联合设立的,而非单方派驻,这是长期合作的基础;从职责定位看,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分寸和尺度,履行好‘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的基本职责。”

  对于上述提及的如何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问题,苗生明在总结中回应道,审查逮捕时,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重、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家庭环境等依法综合认定。如果评估后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依法不捕。相反,对于有些情形的案件,则应格外慎重适用,一般应当考虑逮捕。比如,具有惯偷惯窃习性的,具有前科、累犯等情节的,以犯罪为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些犯罪嫌疑人已形成犯罪习性,甚至基本生活来源就是犯罪收入,应认为具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最高检将延长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并鼓励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试点探索。”

  关于适用不起诉中的有关问题,苗生明表示,要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否则办案中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而这不是一般的案件质量问题,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要强化刑法总则‘但书’意识,树立刑法只惩罚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理念。在审查卷宗时,要将综合评价案件的危害程度作为一道必须有的工序。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就要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不能错误作相对不起诉,这是法治原则问题,关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问题,苗生明回应道:“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有明确规定,理应得到落实。从法理上讲,刑事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毕竟是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自然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可免,非刑法处罚责任一般应当予以追究,而且应当重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此次会议,在采访中,多位与会者都谈及这样一个感受:“虽然是普通犯罪检察条线的会议,但很多理念、要求对整个刑事检察都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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