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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到被害人张某某(化名)经营的“顺顺发”寄卖行档口,使用“李某某”的假身份作登记后,典当假金项链,并使用他人收款二维码,骗取张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7600元。张某某见金项链上刻着某知名金饰品牌标识,未仔细鉴定即收下项链。次日,张某某发现上述项链褪色,手机、微信联系“李某某”无果,遂报警求助。经鉴定,上述项链为足银项链(表面含金,质量22.57g),市场参考价人民币226元。
经查,王某某并非第一次作案,而是一名惯犯。曾于2022、2023年,分别在浙江、安徽以同样手法作案,先后被判刑。
我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于2024年7月依法以王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院公诉意见,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白云检察宣传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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